《实施方案》明确了中央投资补助标准:原则上东、中、西部地区(含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分别享受中、西部待遇的地区)中央投资补助比例为 30%、 60%和 80%。西藏自治区、四省藏区和新疆自治区南疆四地州(含兵团)的项目可按规划确定的最高补助额度予以全额补助。
一、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建设方面
针对当前广大农村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公共文化服务需求特点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薄弱环节,以完善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为中心,按照巩固成果、扩大范围、提高质量、改进服务的要求,加强广大农村和少数民族地区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基础设施建设,切实解决基层农村地区群众、少数民族群众听到看到、听懂看懂、听好看好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节目的问题。
1.贫困地区县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制播能力建设
为832个国家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县的广播电视台购置采编播设备,强化制播能力,丰富和完善本地广播电视节目,提升基层文化宣传水平。
2.广播电视无线发射台站基础设施二期建设
配合全国地面数字电视覆盖升级,支持1700 余座承担转播中央广播电视节目任务、直接覆盖农村地区的广播电视无线发射台完善基础设施,确保中央节目正常播出,覆盖到农村地区千家万户。
3.少数民族新闻出版东风工程二期建设
支持民族自治区、民族自治州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少数民族文字党报党刊、图书、音像、电子等出版单位数字化转型升级,购置出版资源数字化加工、编辑、管理、投送设备;支持承担民文出版物印制任务的单位购置生产设备;支持民族地区为少数民族群众服务的、业务用房未达标的县级新华书店新建改扩建,并配备流动售(送)书车。
二、国家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设施
国家公园体制试点的保护利用设施项目统一按照中央负担80%,地方负担 20%的标准执行,根据实际需要和年度资金盘子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不受上表所列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限额的限制。
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立足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深入挖掘文化和自然遗产所蕴含的文化内涵和时代价值,完善保护性基础设施,整治核心区域环境,引导地方科学建设必要的宣传、展示等利用设施,重点解决现有遗产资源利用不足和不当利用并存问题,为促进我国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与发展、民族和地域文化特色延续、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保护提供坚实保障。
(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重点项目
(1)文物保护管理设施、文物保护围栏围墙、界碑界桩文物风貌改善,重要历史遗存周边环境整治、重要节点空间或传统街巷沿街立面的整治、历史水系整治、绿化等;
(2)必要的展示利用设施,如标识系统、保护展示棚厅、文物库房、必要的展示用房、游客管理服务中心等;
(3)保护所需的基础设施,如给排水设施和管线建设及改造、电力设施建设及改造、供热及燃气设施和管道建设及改造、垃圾收集中转设施和公厕,防灾减灾设施等;
(4)基本接待设施,如生态停车场、必要外围连接路、内部参观步行道等。
(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一般项目
(1)文物保护管理设施;
(2)文物保护围栏围墙;
(3)界碑界桩,急需的防灾减灾设施;
(4)环卫设施、简易巡护步道;
(5)给排水、电力等抢救性保护基础设施;
(三)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
(1)基础设施建设或改造,如给排水设施和管线的建设及改造,电力设施建设及线路改造,供热及燃气设施和管道建设及改造,垃圾收集中转设施、公厕、消防设施等。
(2)环境整治,对街区出入口、标志性建筑周围、驳岸、水埠、戏台等公共空间进行必要的景观环境整治、历史水系整治、传统街区立面整治、街区的绿化等。
(3)在保持道路的历史格局和空间尺度基础上,采用传统的路面材料及铺砌方式进行整修。增设必要的生态停车设施等。
(4)公有历史建筑的修缮与利用,鼓励由政府组织对无人居住、产权公有的空置历史建筑进行必要的修缮和改造,用于当地的基层综合公共文化服务中心、游客服务中心等公共服务用途。
(四)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
(1)传统表演艺术类:展演剧场、排练厅和相关辅助用房等。总规模不超过 3000 平方米,超出部分不纳入支持范围。
(2)传统手工技艺类:生产传习用房、技艺展示厅和相关辅助用房等。总规模不超过2000 平方米,超出部分不纳入支持范围。
(3)传统民俗活动类:室外展演活动场地、小型室内展示空间、库房等。建筑总规模不超过 1000 平方米,超出部分不纳入支持范围。
(五)国家自然遗产地
(1)保护监测设施
建设必要的游客流量监测调控和规划监管设施,如门票预约系统、景区入口门禁设施、重点景点和游线的视频监控设施、游客量实时监测与信息发布系统、应急救援与指挥调度系统、规划实施监测设施等。
(2)保护性基础设施
建设必要的环境整治与生态修复、垃圾和污水收集、环卫设施、综合防灾减灾和监测预警设施、小型管理用房等。道路交通设施。建设必要且富有特色的慢行游览道路设施,如游步道、木栈道、生态停车场,以及必要的风景名胜区外部连接道路(主要解决断头路和最后一公里问题,不支持长距离的景区外道路建设)等建设必要的资源展示设施、游客解说教育设施(展示中心、标志标牌、科普教育等设施)、游览安全设施等。
(六)国家公园体制试点
(1)生态系统和遗产资源保护设施
生态系统保护建设,如森林管护、封山育林、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水土整治等,自然遗迹、地质遗迹现场保护设施,生物多样性保护,如野生动物救护设施等,相关文化遗产、社区民俗保护设施等。
(2)配套基础设施:必要的巡护道路,环境整治,垃圾污水处理,环卫设施,综合防灾减灾设施,小型管理用房等。
(3)保护监测设施:生态监测设施,包括地面站网、遥感监测、数据平台等设施,游客流量监测调控设施,应急救援设施等。
(4)科普教育和游览服务设施:陈列馆、科普馆等展示设施,室外科普展示、科普信息站、标识系统等,资源展示设施,游客解说教育设施等。
三、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旅游公共服务保障设施建设项目和重点景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安排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原则上不超过 1000 万元。
红色旅游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根据核定建设内容和投资规模,按照东、中、西部地区(含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分别享受中、西部待遇的地区)30%、60%、80%的比例予以补贴,不受 1000 万元的最高补助限额的限制。
(一)旅游公共服务保障设施建设
项目须为中西部重点旅游目的地或具有区域性辐射功能的入口旅游城市的旅游信息、交通、安全等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1、旅游咨询中心;
2、区域性旅游应急救援基地;
3、游客集散中心;
4、集散分中心及集散点;
5、旅游交通引导标识系统;
6、旅游数据中心等
(二)重点景区基础设施建设
项目须为近5 年重点开发和建设的新景区或建档立卡贫困村周边、具备一定条件、对当地居民就业增收带动作用显著的景区。
(三)红色旅游基础设施建设
项目限于列入全国红色旅游经典景区名录的红色旅游经典景区。主要建设内容:
(1)全国红色旅游经典景区到交通干线的连接路;
(2)景区内道路、步行道、停车场、厕所、供水供电设施、垃圾污水处理设施;
(3)消防设施、安防监控设施、展陈场馆、解说教育系统、游客信息服务设施以及环境整治等;
(4)国家级抗战纪念设施、遗址的必要维修保护。
(一)项目资金来源
文化旅游提升工程相关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是地方人民政府。地方政府负责落实建设资金,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根据国家财力状况统筹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逐年安排,滚动实施。地方、项目单位等要发挥主体责任,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投入,加强规划组织实施。
(二)中央补助投资标准
考虑到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的差异,为更好发挥中央投资效益,原则上东、中、西部地区(含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分别享受中、西部待遇的地区)中央投资补助比例为30%、60%和80%。西藏自治区、四省藏区和新疆自治区南疆四地州(含兵团)的项目可按规划确定的最高补助额度予以全额补助。
在上述补助比例的基础上,公共文化服务设施、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利用、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三类项目还依据自身特点,分别设置了单个项目最高补助标准。超出部分,国家不再予以补助。具体如下:
1、公共文化服务设施
中央投资不支持东部地区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建设项目建设,对兵团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给予全额补助。
2、国家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利用设施建设项目
国家公园体制试点的保护利用设施项目统一按照中央负担80%,地方负担20%的标准执行,根据实际需要和年度资金盘子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不受上表所列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限额的限制。
3、旅游公共服务保障设施建设项目和重点景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安排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原则上不超过1000 万元。红色旅游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根据核定建设内容和投资规模,按照东、中、西部地区(含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分别享受中、西部待遇的地区)30%、60%、80%的比例予以补贴,不受1000 万元的最高补助限额的限制。
七、资金下达
文化旅游提升工程项目,原则上采取带项目下达的方式。年度投资计划列出每一个项目的名称、建设内容,中央投资按计划安排到具体项目。
但其中的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建设地方项目、国家公园体制试点范围的保护利用设施项目采取切块下达方式,不列出项目具体名称、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各地按照管理办法和年度投资计划的要求,将中央投资分解安排到具体项目后,将安排的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和投资规模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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